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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貪污受賄,罪名在刑法上寫得清清楚楚。《刑法》規定,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財物,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。收了他人財物,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,則無法入罪,根據現行規定,官員單純收受禮金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,視情節輕重要受黨紀、政紀處分。據京華時報報道,刑法修正案(九)擬定新罪名“收受禮金罪”,以解決向官員進行情感投資的定罪問題。
  禮之與國人,有著特殊的意義。中國是禮儀之邦,大至紅白喜事,小至過個節日互相走動一番,兩手空空而去總不好意思。普通人之間禮尚往來沒關係,可是到了官員那兒,禮尚往來常常蛻變為一種投資,一種交易。辦個宴席或者過年過節收個禮金,竟成了一些官員的斂財之道。重慶市委原宣教處處長薛亮過年一次就收一人紅包10萬元,他稱“此系拜年,不必驚詫”;四川南充原副市長李斌也曾在受審公堂上“慷慨陳詞”:這百萬元系逢年過節,親友送的;福建省鄭和縣原縣委書記丁仰寧對辦案人員說:“中國是禮儀之邦,春節收紅包屬於禮尚往來。送者是出於情意,收者豈能駁他們的面子;這就像小孩子們收壓歲錢一樣,正常得很,不違法!”
  黑金就是黑金,普通人的禮尚往來誰有這麼大的手筆?送的東西越貴重,對權力的渴求也就越大。一些受賄行為的判定是比較明確的,但是確實存在這樣的情況,收了人家禮金,從單次的數額來看也不巨大,也沒馬上幫人家辦什麼事,到底算不算受賄,有沒有罪,就容易進入模糊地帶。
  很多時候,跟官員拉關係,跟權力套近乎,並不是一蹴而就的過程。就像投資一樣,慢慢播種,等的是將來有一天能收穫。你說人家的禮金一次一次收著,真到了哪一天向你開口要求幫忙辦事,還能拒絕得了嗎?有了“收受禮金罪”以後,對官員就是一個警醒,收了就是在犯罪,這錢拿著燙手。很多官員其實並不是一開始就有心貪腐的,但是如果對禮金之類的隱性貪腐喪失了警惕之心,收了一次就有下次,收成習慣了,最後才自然而然地陷了進去,難以自拔,所以這“收受禮金罪”對官員也是一種保護,有了正當的理由拒絕人家送的禮金,又不傷及別人的面子。
  在小節上都一次次地守住了,那麼也就不會淪落到大節失守,只能在監獄里懺悔,追憶往日時光,寫寫反腐指南的地步。
  (原標題:收受禮金罪,堵上感情投資大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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